江苏永嘉钢构建设有限公司

江某某钢构建设有限公司、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执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工业集中区锦华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奎文区玉清东街16070号东城新华风景14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白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海大街以南、海旺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海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白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92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92执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