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西电电气有限公司

郑州西电电气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26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西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这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228号15号楼8层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郑州西电电气有限公司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20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西电电气有限公司469255.72元。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西电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作出(2019)豫0105执26472号执行裁定书,将***名下位于金水区南阳路57号院9号楼4单元45号(产权证号:0101804394,共有权人***)的房产予以查封,现案件执行完毕,继续查封上述财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位于金水区南阳路57号院9号楼4单元45号(产权证号:*,共有权人***)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