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26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西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这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228号15号楼8层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郑州西电电气有限公司诉**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20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西电电气有限公司469255.72元。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西电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作出(2019)豫0105执26472号执行裁定书,将***名下位于金水区南阳路57号院9号楼4单元45号(产权证号:0101804394,共有权人***)的房产予以查封,现案件执行完毕,继续查封上述财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位于金水区南阳路57号院9号楼4单元45号(产权证号:*,共有权人***)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