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692号
原告:上海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吕树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钧,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创棉,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原告上海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缪景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静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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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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