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633号
原告:上海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21号3层308-66室。
法定代表人:吕树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钧,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人,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650号8楼。
法定代表人:张创棉,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创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款项为由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上海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昊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意楠
书 记 员 徐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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