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7民初18046号
原告:上海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21号3层308-6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2052号D幢3层818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保养服务费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本市徐汇区天钥桥路380弄天钥花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2021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产品保养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物业管理小区的两台电梯提供保养服务。该两台电梯原由原告向被告供货和安装。合同约定,其中一台电梯的服务期限是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共12个月。另一台电梯的服务期限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共9个月。每台电梯每个月服务费是400元,原告为电梯提供正常保养服务,被告未支付保养服务费。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保养服务费3,200元。
被告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21年10月13日,被告作为甲方、委托方,原告作为乙方、受托方,签订《产品保养服务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三、服务对象甲方委托乙方对于2020年09月安装的、位于地XX路XX弄XX号楼名为天钥花园建筑物内的共计2台电梯设备提供保养服务。(电梯设备的具体规格详见本合同条款:“八、电梯设备规格和服务费用”中表一/表二所列);四、服务期限自2021年10月01日起至2022年09月30日止。(1#)自2022年01月24日起至2022年09月90(30)日止。(2#)五、服务时间……3.每15天1次根据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和乙方的工艺要求对电梯设备进行保养……八、电梯设备规格及服务费用根据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保养费为:表一:电梯品牌:1.20NRN10-EKZ2.20NRN10-RLA;月价400元/台;服务期12、8;小计4,800元、3,200元;上述总计:¥8,000.00元……九、支付方式1.支付时间1.2022年3月1日前4,000元;2022年9月1日前4,000元;2.支付方式2.1甲方按上述约定期限将保养费以汇款方式支付……
原告在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期间对内部编号为1、2的电梯进行每半个月的保养。双方通过上海市智慧电梯平台维保管理系统,确认原告的保养情况,并生成《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审理中,原告表示在2022年4月至6月未生成《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是因为该期间上海封控,所有电梯保养的专门人员被全市统一指定到各小区服务。2022年7月开始,天钥花园小区另外聘请了新的电梯公司,不让原告进入小区保养。另,2号电梯前期保养免费,按照合同约定是自2022年1月24日开始收取保养费。原告根据现有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分别计算费用为:1号电梯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底,共计6个月,费用为2,400元;2号电梯自2022年1月24日至2022年3月底,按2个月计算,费用为800元;两台电梯合计费用为3,2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产品保养服务合同》《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被告未到庭抗辩并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产品保养服务合同》《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签订的《产品保养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支付服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佳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保养费3,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