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钢铁(集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新瑞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辽05民终9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新瑞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民主街6栋3单元4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贵,该公司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辽宁荣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兰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鸥,本溪市明山区明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钢铁(集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千金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迟作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立军。
上诉人***、辽宁新瑞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兰金、本溪钢铁(集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立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3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辽宁新瑞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李兰金承担本案70%主要民事责任,上诉人***、辽宁新瑞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30%次要民事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李兰金负担。事实及理由:一、原审判决对李兰金受伤的事实没有查清楚,因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划分责任不公。1、原审法院就“断裂”的客观事实没有查清楚;2、原审对6米高空作业是否有国家规定的操作流程或是有约定俗成的操作方法及操作需要移动跳板和移动连接身体上安全绳上的扣,有什么规定、先后顺序这些关键事实都没有问清楚;3、原审法院划分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李兰金摔伤自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李兰金应承担70%主要民事责任,出于人道主义上诉人承担30%民事补充责任。二、刘立军为李兰金垫付医药费应为386000元,而不是原审法院认定的275500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实。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四、李兰金操作时安全带应当悬挂在一根C型整体钢主梁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李兰金各项损失合计736518.74元,辽宁新瑞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7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应赔偿李兰金515563.12元,扣除刘立军、***已给付李兰金的费用251570.13元+91331.29元=342901.42元,辽宁新瑞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还需赔偿李兰金172661.70元。辽宁新瑞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赔偿李兰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172661.70元。双方争议至此一次性了结;
二、如果辽宁新瑞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的时间给付赔偿款,应自2022年8月15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4785元,公告费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85元,减半收取2392.50元,均由辽宁新瑞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玉芝
审 判 员 李政久
审 判 员 徐亚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旭东
书 记 员 李 月
附:本调解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