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681民初1082号
原告:本溪某公司,住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千金路。
法定代表人:迟某,本溪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溪某公司法务,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水塔路。
被告:某公司,住所吉林省临江市六道沟镇曲柳树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吉林某事务所律师。
原告本溪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本溪某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本溪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溪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0元,由原告本溪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