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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某公司、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681民初1082号 原告:本溪某公司,住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千金路。 法定代表人:迟某,本溪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溪某公司法务,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水塔路。 被告:某公司,住所吉林省临江市六道沟镇曲柳树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吉林某事务所律师。 原告本溪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本溪某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本溪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溪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0元,由原告本溪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