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兴财保字第807号
申请人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八永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席国强,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住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被申请人席国福,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被申请人***,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申请人***,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被申请人宁夏隆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被申请人宁夏润美龙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被申请人***,女,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被申请人*学名,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被申请人银川市志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申请人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席国强、***、席国福、***、***、宁夏隆强工贸有限公司、宁夏润美龙百货有限公司、***、*学名、银川市志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位于贺兰县两幢房屋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席国强、***、席国福、***、***、宁夏隆强工贸有限公司、宁夏润美龙百货有限公司、***、*学名、银川市志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贺兰县两幢房屋产权。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