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玖俊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04民初12818号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玖俊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飞、徐明昊,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北外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胡光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玖俊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玖俊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3月31日以被告江苏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案涉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玖俊建材经营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玖俊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玖俊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顾 竞
审 判 员  常 乐
审 判 员  黄子辰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见习书记员  李佳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