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康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京康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6678号
申请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20TDRG7X),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工业集中区**。
负责人:刘水。
申请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89419145A),住所地在,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路**v>
法定代表人:孙建成。
被申请人: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7399406XD),住所地在,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石碛路**v>
法定代表人:王家兵。
申请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汪 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刚
书 记 员  吴宇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