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6678号
申请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20TDRG7X),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工业集中区**。
负责人:刘水。
申请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89419145A),住所地在,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路**v>
法定代表人:孙建成。
被申请人: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7399406XD),住所地在,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石碛路**v>
法定代表人:王家兵。
申请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汪 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刚
书 记 员 吴宇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