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康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京康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6678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20TDRG7X),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工业集中区202-75号。
负责人:刘水。
申请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89419145A),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成。
被申请人: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7399406XD),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石碛路8-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兵。
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苏0115民初66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汪 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刚
书 记 员  吴宇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