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京绿景园林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4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江宁民诉保字第54号
申请人***,女,汉族,1954年11月3日生。
被申请人南京绿景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竹山路395号。
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南京绿景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江苏A厂内11281的洒水车一辆,保全金额为20000元,保全期限一年。
三、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张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