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吉和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鑫吉和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贵阳观山湖投资(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民辖55号
2021年3月24日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21)黔0115民初5501号贵州鑫吉和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贵阳观山湖投资(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所涉工程项目涉及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项目,系特殊原因不便行使管辖权,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指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鑫吉和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贵阳观山湖投资(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智 审判员  林 明 审判员  贺 华
法官助理杨中华 书记员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