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103民初857号
原告:新疆惠尔磷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080200001M,住所地新疆阿拉尔玉阿新公里44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石大国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57623490XF,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八团原修造厂内。
法定代表人:郑重,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阿拉尔市惠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5564683625,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第一师七团机关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皮晨飞,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出生
原告新疆惠尔磷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石大国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市惠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惠尔磷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惠尔磷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川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