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大国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石大国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某某农场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01民终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石大国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57623490XF,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八团修造厂内。
法定代表人:郑重,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399609087P,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塔里木大道西1059号。
法定代表人:***,场长。
上诉人新疆石大国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农场(以下简称***农场)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103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对提供技术服务的标准、计算依据、达标参照均有明确约定,而被上诉人***农场提交的理赔统计表计算方法与《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方法不一致,是否减产无法核实。一审法院未加审理,仅以一方当事人自己计算标准判决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103民初3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石大国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闫立新
审判员*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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