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大国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石大国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农场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01民终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石大国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57623490XF,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八团修造厂内。
法定代表人:郑重,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399609087P,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塔里木大道西1059号。
法定代表人:***,场长。
上诉人新疆石大国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农场(以下简称***农场)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103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对提供技术服务的标准、计算依据、达标参照均有明确约定,而被上诉人***农场提交的理赔统计表计算方法与《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方法不一致,是否减产无法核实。一审法院未加审理,仅以一方当事人自己计算标准判决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103民初3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石大国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闫立新
审判员*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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