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融成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荣成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辽0404执39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荣成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8)辽0404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金407.65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经本院多方查控,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404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刚 审判员 洪雪峰 审判员 薛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