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融成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海聚新贸易有限公司、沈阳融成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4813号
原告唐山海聚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融成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玖冶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台州纵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唐山海聚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海聚新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海聚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5元(已减半),由原告唐山海聚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丁民
代书记员金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