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融成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荣成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泰富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12执349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荣成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泰富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营城子大街7-1号2门。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荣成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泰富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辽0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阳泰富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荣成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阳泰富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欠款58.2741万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沈阳泰富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9月29日将被执行人沈阳泰富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经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沈阳泰富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沈阳泰富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或本院依职权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辽01**执34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丽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