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顺丰洱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顺丰洱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01民初5353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怀兴,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倩,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
被告:云南顺丰洱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大理创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钟顺和,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云南顺丰洱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2元,减半收取20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字荣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高大为
书记员孙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