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271民初10222号
原告:***,男,1943年03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市国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2013438863,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168号市政公司小区B栋202B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三亚市国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9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3319.5元,由***负担,退回原告***3319.5元。
审判长苏桂凡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