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国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三亚市国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271民初10222号 原告:***,男,1943年03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市国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2013438863,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168号市政公司小区B栋202B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三亚市国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9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3319.5元,由***负担,退回原告***3319.5元。 审判长苏桂凡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