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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与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琼0105执1062号
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周能,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口市市政管理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长滨路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琼0105民初5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向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支付工程款11,489,887.77元及利息(利息以11,489,887.77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5,081.00元、执行费80,01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海口市市政管理局于2018年6月2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40,000.00元,2018年7月16日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琼0105执10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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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