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1执保706号
申请人:江***体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德往,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州永利花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707810590300955。
法定代表人:吉永利,经理。
被申请人:吉永利,男,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申请人江***体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永利花木有限公司、吉永利承揽合同一案,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州永利花木有限公司、吉永利名下存款12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再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庆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