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永利花木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青州馨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执1456号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住所地青州市益王府南路2309号。
负责人:耿嵩,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刚,该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青州馨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尧王山东路24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州永利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苑上村162号。
法定代表人:吉永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阳光花园A区。
被执行人:陈光红,女,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阳光花园A区。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州馨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州永利花木有限公司、***、陈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0781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撤销对上述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鲁0781执1456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二年时效期间内享有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恩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燕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