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永利花木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与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781民初966号
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住所地青州市益王府南路2309号。
法定代表人:耿嵩,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青州馨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尧王山东路249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078166809000X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州永利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苑上村162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0781059030095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被告***。
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以下至判决主文简称齐商银行)与被告青州馨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简称馨园公司)、青州永利花木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简称永利公司)、山东百纳城酒庄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3月28日申请撤回对山东百纳城酒庄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馨园公司、永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馨园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18年10月22日,利息为373946.16元,之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永利公司、***、***对馨园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9日,原告与馨园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馨园公司出借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2018年9月11日为借款期限届满日,永利公司、***、***自愿为馨园公司的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全部借款本金支付给馨园公司后,馨园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业务到期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其他被告亦未承担担保责任。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利益,请求依法判如诉请。
被告馨园公司、永利公司、***、***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9日,被告馨园公司与原告签订2017年齐银借0602字065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6.525%,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借款期限届满日2018年9月11日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同日,山东百纳城酒庄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永利公司、***、***向原告出具保证人承诺函,自愿为馨园公司向齐商银行的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资金周转、以贷还贷、贷新还旧、展期等;并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2017年齐银借0602字065号的借款合同项下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数额为5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等),因债务人、保证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原告于签订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当日,将500万元借款发放给被告馨园公司。被告馨园公司接收借款后一直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借款期满后亦未归还借款本金,至2018年10月21日合同约定的每月结息日计欠本金500万元、利息335883.66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馨园公司归还借款本息,要求被告永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馨园公司、永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州馨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335883.66元(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0月21日;自2018年10月22日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青州永利花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州馨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09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隋海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