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炬石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新大顺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炬石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财保113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新大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龙大道6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6718X。
法定代表人:郭一南,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炬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支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288811Q。
法定代表人:罗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重庆新大顺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炬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新大顺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重庆炬石实业有限公司共计价值37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作出(2019)渝0107执保1246号执行裁定书,并对重庆炬石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大竹林支行账户31111601040001738中的存款370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上述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20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炬石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大竹林支行账户31111601040001738中的存款3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倩青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瀚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