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5民初2383号
原告:重庆炬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支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2888811Q。
法定代表人: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文鹏,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世纪之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大道20号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051113420。
法定代表人:杨学忠。
原告重庆炬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世纪之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炬石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炬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喻 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唐名扬
书 记 员 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