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927号
原告:重庆炬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磊,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君权。
原告重庆炬石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381461.8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2)渝0103执保641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重庆炬石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重庆中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炬石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重庆炬石实业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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