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4548号之二
原告:重庆炬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支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2888811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XEWQQ8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46312Y。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炬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炬石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炬石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炬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炬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