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终85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潍坊中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玉清东街以北中心次干道以西高新大厦1206室。
法定代表人:王荣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华,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跃章,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潍坊中恒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379号甲院内写字楼3层3308。
法定代表人:孙文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华,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潍坊中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中恒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702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潍坊中恒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上诉人潍坊中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分别提出撤回起诉、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潍坊中恒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上诉人潍坊中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反诉的请求,均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702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潍坊中恒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潍坊中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472元,合计936元,由潍坊中恒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潍坊中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9元,减半收取464.5元,由潍坊中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长明
审判员 郭淑娟
审判员 贾丽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仲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