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冈市龙感湖龙门商砼有限公司、黄冈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民初1754号 申请人:黄冈市龙感湖龙门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外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7152054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冈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堵城镇堵城村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6354741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黄冈市龙感湖龙门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黄冈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万元。申请人黄冈市龙感湖龙门商砼有限公司以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2047642012022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冈市龙感湖龙门商砼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黄冈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财产价值限额为79万元。 案件申请费4470元,由黄冈市龙感湖龙门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