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黄冈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民初3445号 申请人:**,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冈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堵城镇堵城村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6354741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黄冈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72元。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106C704672022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黄冈普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47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财产价值限额为26472元。 案件申请费285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慧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