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淼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18060号
原告:龚俊涛,男,汉族,1973年7月17日出生,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宇,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雪,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淼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凯跃·圣地亚哥)嘉汇苑第1幢1单元17层117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007342666XD。
法定代表人:冯庆敏。
原告龚俊涛诉被告西安淼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龚俊涛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龚俊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7032元,减半收取计3516元,由原告龚俊涛负担。
审 判 员 崔小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尤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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