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淼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丰安租赁站与西安淼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4291号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某某租赁部。
经营者:吉记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泉,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雪,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庆敏。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某某租赁部与被告西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某某租赁部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某某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7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523.5元。  
 
 
 
 
审  判  员     方  圆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颖
书  记  员     张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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