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淼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余X、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5763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2月4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XX,男,汉族,1991年11月21日出生,系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西安市未央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西安淼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冯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XX,男,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系西安淼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淼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1元(半费收取),原告已预交,实际由原告**负担1301元。
审判员  杨丽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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