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431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晨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璐玚,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西北工业大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晨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工业大学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晨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工业大学价值5040726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了(2022)陕0103民初340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工业大学名下银行存款5040726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