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聚宝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池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202执33号

申请执行人:河池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广西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申请执行人河池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202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河池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砼款212187.5元及逾期利息(以所欠的砼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4.75%从2017年7月26日起计付至砼款付清之日止);二、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受理费2379元;四、承担案件执行费311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扣划被执行人广西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4,566.5元到本院账户,于2020年4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广西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000元到本院账户。至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202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耀浪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蒙万谋

书 记 员 何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