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聚宝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1030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安吉路38号新城2栋5号2楼。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西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8日主动履行给付案款75885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30执117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景茂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