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迪西南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代利利、中迪西南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91执5326号
申请执行人:代利利,女,199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玮(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中迪西南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1栋1单元20楼2001号。
法定代表人:鄢发君,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高劳人仲案(2020)7271号《仲裁裁决书》,立案受理代利利申请执行中迪西南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通过网络执行系统查控、传统查控均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经合议庭研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成高劳人仲案(2020)727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何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执行助理余苏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