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恒固锌钢防护型材有限公司

某某固锌钢防护型材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恢1113号 申请执行人***锌钢防护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区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终93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9月19日恢复立案执行***锌钢防护型材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立案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规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少量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等财产; 3、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在湖北某安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予以冻结。 3、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49802.46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区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终93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区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终93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祎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