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恢1113号
申请执行人***锌钢防护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区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终93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9月19日恢复立案执行***锌钢防护型材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立案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规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少量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等财产;
3、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在湖北某安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予以冻结。
3、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49802.46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区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终93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区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终93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祎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