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盛世广告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被告海城市盛世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海民二初字第00599号
原告:王珣。
委托代理人:万媛。
被告:海城市盛世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被告海城市盛世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以被告对其致伤经济损失做出全部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