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盛世广告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被告海城市盛世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海民二初字第01104号
原告:**。
被告:海城市盛世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海城市盛世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