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381民初1190号
原告:辽宁驰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二道街68号10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9766846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城億蒂金融大夏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海州管理区北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MA0U1HEA7R。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驰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億蒂金融大夏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驰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城億蒂金融大夏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驰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7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费5000元/部乘4部总计2万元,保养期限3年,原告依约对被告电梯进行了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到期后被告未依约给付原告维护保养费用,被告尚欠原告电梯维护费5万元未付,故原告诉至贵院,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电梯维保费5万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海城億蒂金融大夏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9日,原告(维保单位)与被告(使用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合同期限3年,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维护保养费5000元×4部,总计20000元,三年维保费60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维保服务,被告支付维保费10000元,尚欠50000元未付。
以上事实,除原被告陈述外,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聊天记录一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回单一组,发票一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一份。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各证据间相互印证,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双方已形成了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付原告服务费,逾期给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截止目前,被告累计拖欠原告服务费合计50000元,该事实已由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银行回单、发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欠款事实予以认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城億蒂金融大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驰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维保费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海城億蒂金融大夏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辽宁驰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0元,应予退还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