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5308号之二
原告:广西美识美客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月湖二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XLFQ1J。
法定代表人:钟俊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江,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第九维度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060065017C。
法定代表人:郑璐。
原告广西美识美客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第九维度广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8日以其已收到被告拖欠的款项并免除被告的逾期付款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美识美客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美识美客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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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201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54元,合计3471元,由原告广西美识美客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莫俊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陆逢佳
书 记 员 陆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