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103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广西桂标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三里13号2栋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NQYUTXG。
法定代表人:覃幸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福武,南宁市兴宁法律事务中心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广西美识美客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月湖二里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XLFQ1J。
法定代表人:钟俊春,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广西桂标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与广西美识美客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保全申请人广西桂标标识制作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桂0102民初1032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西美识美客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2696.6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桂标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以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美识美客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2696.6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桂标标识制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美识美客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2696.6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 娟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蒙海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郭全保
书 记 员 廉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