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美识美客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美识美客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5309号之一

原告:广西美识美客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月湖二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XLFQ1J。

法定代表人:钟俊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江,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原告广西美识美客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5日以原告已收到被告拖欠的全部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美识美客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美识美客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8元,由原告广西美识美客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谦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琴

书 记 员 蒋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