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5309号之一
原告:广西美识美客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月湖二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XLFQ1J。
法定代表人:钟俊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江,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原告广西美识美客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5日以原告已收到被告拖欠的全部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美识美客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美识美客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8元,由原告广西美识美客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谦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琴
书 记 员 蒋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