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执1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美识美客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月湖二里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XLFQ1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定罗路秀江广场1#楼12楼12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0771152448。
法定代表人:王钎锴,执行董事。
广西美识美客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0)桂0122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报酬69984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575元,保全费1119元,执行费99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投资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查证,先后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除了划扣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30555.3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除了划扣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30555.3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投资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投资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美识美客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