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10325号
原告:广西桂标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长埋路三里13号2栋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NQYUT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宁市兴宁法律事务中心。
被告:广西美识美客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月湖二里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XLFQ1J。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0月11日
待裁事项:原告广西桂标标识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受理费3445元,由原告广西桂标标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韦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