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美识美客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桂标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广西美识美客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10325号 原告:广西桂标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长埋路三里13号2栋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NQYUT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宁市兴宁法律事务中心。 被告:广西美识美客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月湖二里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XLFQ1J。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0月11日 待裁事项:原告广西桂标标识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受理费3445元,由原告广西桂标标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韦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