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骏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上杭县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27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杭县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南阳镇南阳村国道三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厦门骏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亿宝大厦**西面。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杭县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厦门骏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终3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杭县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曦 审 判 员 郑 鸿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叶 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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