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982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楼。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越,男,199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荣太,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城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德朴电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现住西安市高新区。
被告:**,女,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系该被告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德朴电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37元,减半后3918.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柏小彬
人民陪审员 张 丹
人民陪审员 赵青青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瑜
打印:相丽华校对:焦阳宁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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